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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浮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决议
产品描述
你公司未根据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对没收新建的仓储仓库的处分事项及时进行管帐处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认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则,确保信息发表的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公正,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